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9〕20号),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现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30日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总结形成全省人社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减证便民”措施、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提供实践经验。
三、试点范围
(一)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4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一,相关事项详见附件1)。
(二)对已经取消的2项证明事项,在相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中开展规范不提交证明事项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二,相关事项详见附件2)。本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取消证明事项后的相关业务经办工作。凡人社部、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也不得以试点为名推迟实施。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经开展的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和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开展的经办工作可以继续开展。本通知明确的16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和2项规范不提交证明事项试点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四、试点任务
各地人社部门和省厅有关处室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试点任务:
(一)确定适用对象
试点一。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4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其中: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分别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考试中心)、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居保中心)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厅信息中心)确定。
试点二。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2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省社保中心会同省厅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经办工作流程
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省居保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附件5、附件6)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7、附件8);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规范2项不提交证明事项业务经办工作规程。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经办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
告知文书(含电子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承诺文书(含电子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各地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考试中心将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以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考试中心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印制摆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
(三)完善告知承诺机制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一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人社部门尚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审核后解除承诺。各地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鼓励、引导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鼓励各地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告知承诺书签署后要及时启动对申请人承诺的核查。各地社保中心、考试中心、居保中心要针对试点一、试点二相关证明事项的特点,会同信息管理部门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要进行核查的相关信息需求,分类确定核查方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及时排查不实承诺、冒名顶替等行为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要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各地社保中心、考试中心、居保中心要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要推进“全覆盖”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做好告知、承诺、审批、监管的有效衔接,防止监管真空。要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五)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对试点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违规申领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省居保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梳理每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要采取多种措施,防范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违法违规申请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地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等公示制度,在官方网站等在线平台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要加强风险研判,研究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和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能带来的风险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五、试点时间和步骤
试点时间从2019年8月开始,至11月底前结束。试点工作按以下步骤和时间节点推进:
(一)准备阶段(8月底前)。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部署试点任务,明确试点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订办事指南,完善监管、信用等配套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
(二)实施阶段(9月至10月)。省、市、县围绕工作目标实施试点工作,省厅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和督导,对各地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确保各地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省居保中心将本业务条线全省试点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报送人社部社保中心、考试中心并抄送厅政策法规处,设区市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上述综合情况报送省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省司法厅。
六、工作要求
本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人社部门和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善试点任务。
(一)明确分工协作。省厅政策法规处、行风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和省居保中心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向省厅信息中心提出共享数据具体需求;省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信息中心负责与省有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数据支持;省厅宣传中心配合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和省居保中心通过官方网站、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开展政策解读和工作宣传。各地人社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人员培训。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和省居保中心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各级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本业务条线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将经验做法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和宣传中心。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和省居保中心要广泛收集各地人社部门、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各地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按业务条线及时向省社保中心、省考试中心和省居保中心报告(省厅试点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附件1
试点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组织实 施部门 |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省社保 中心 |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
3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居民养老保险服务) | 省居保 中心 | ||
4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居民养老保险服务) | |||
5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 省考试 中心 | ||
6 | 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 ||||
7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 ||||
8 | 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 考试报名 | ||||
9 |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 ||||
10 | 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 |||||
道路工程 | |||||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 | ||||
二级 | |||||
11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
12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 ||||
13 | 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 ||||
14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 ||||
15 |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 ||||
16 |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
附件2
试点二:规范不提交证明业务经办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组织实 施部门 | ||||||||||||||||||||||||||||||||||||||||||||||||||||||||||||||||||||||||||||||||||||||||||||||
1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 (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 省社保 中心 | ||||||||||||||||||||||||||||||||||||||||||||||||||||||||||||||||||||||||||||||||||||||||||||||
2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职工养老保险服务) | |||||||||||||||||||||||||||||||||||||||||||||||||||||||||||||||||||||||||||||||||||||||||||||||
附件3 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4 省厅试点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5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法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地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措施,优先采用网上办理方式。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办事对象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鼓励办事对象选择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各地应按照部社保中心、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条 办事对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业务文书和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办事对象,不得分阶段、零散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无政策依据的办事条件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五条 告知采用多种形式,可通过各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等途径将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告知内容要方便办事对象浏览、查询及下载。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社保中心下发的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格式文本细化完善,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一)办事对象应履行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二)规定的办理条件、精简证明名称、适用业务事项名称;(三)虚假承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七条 各地应结合业务事项办理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事指南,指南内容主要包括:(一)告知办事对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当地负责部门或机构;(二)设立的法定和政策依据;(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和无法通过系统数据核验、需要人工核查人员的审核方式、时间、地点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明细;(四)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社保中心下发的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格式文本细化完善,承诺书内容主要包括:(一)确认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告知事项;(二)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三)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九条 办事对象须本人签署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第十条 办事对象签署承诺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办事对象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提供死亡(火化)证明、在校学生在校就读证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户籍关系迁移(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没有政策依据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其做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第十一条 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规定审核方式与内容。 第十二条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对办事对象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各地应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如举报人据实提供了具体事实、情节和证据,也应妥善处理。建立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 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与公安、教育、民政、卫计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6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法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地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措施,优先采用网上办理方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第四条 各地应按照省考试中心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告知履行 第五条 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不得分阶段、零散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无政策依据的报考条件。 第六条 告知采用多种告知形式,在启动报名前考试组织机构应尽早通过各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等途径将告知内容向社会公开,告知内容要方便报考人员浏览、查询及下载。 网上报名系统要提醒报考人员阅读知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 部级门户网站将设置告知承诺制专栏,各级门户网站应及时与部级专栏内容同步更新。 第七条 部人事考试中心制定统一的告知书格式文本,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考人员应履行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 (二)规定的报考条件、允许报名专业目录。 (三)虚假承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八条 报考须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报考人员联系信息填报规定。 (三)考试纪律要求及雷同答卷处理规定。 (四)告知报考人员当地资格审核负责部门或机构。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和无法通过系统数据核验、需要人工核查人员的审核方式、时间、地点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明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办理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八)办事指南及其他注意事项。 签署承诺 第九条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以下简称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第十条 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统一的报考承诺书格式文本。报考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签署《报考承诺书》后,资格审核部门(机 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不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以及其他没有政策依据的证明材料,并依据其网上报名时做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由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自行规定审核方式与内容。 在线核验 第十三条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己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进行核验。 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可依据当地考试报名属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人工核查 第十五条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人工核查: (一)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 (二)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三)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四)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第十六条 人工核查中,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报名表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尽可能减少证明材料。确需现场核查的,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规定的审核方式与内容进行人工核查,要尽可能方便报考人员。 第十七条 采用网上提交材料方式人工核查的,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材料范围,省级考试机构选择人工核查需要网上提交材料项目,并确定人工核查时间范围。考试报名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应将上传的证明材料电子数据下载至本地电脑保存,以备后查。 第十八条 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人工核查的,应提前确定时间、地点及要求,在省级报考须知中明确告知,省级考试机构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现场安全有序。现场人工核查应做好记录、留档备查。 监督监管 第十九条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和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凡是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如举报人据实提供了具体事实、情节和证据,也应妥善处理。建立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公示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年度、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在公示时应做技术处理,隐藏部分号码,保护个人隐私。 虚假承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档案库存在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老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加强部门间协调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与当地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原有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7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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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申请人: | 身份证件号: |
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填写姓名)依靠工亡职工(填写姓名)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填写姓名)就读于学校(自年月至年月)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填写姓名)户籍关系由(填写到县区)转移到(填写到县区) □遗属待遇申领: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填写姓名)的遗属,参保人已于年月日死亡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填写姓名)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已于年月日死亡 | |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承诺人: | 身份证件号: |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 |
承诺日期:年月日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号)要求,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超链接跳转)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不再需要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四、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超链接跳转)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己阅读并知晓放弃报名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证明义务和报考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经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系统自动生成)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系统自动生成)
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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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人员提示
你曾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存在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号)要求,本次考试报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你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还需按照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否则,本次考试报名无效。
已阅读并知晓放弃报名
报考须知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二、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超链接跳转)完成报名操作,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名确认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四、应试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和监督,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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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省级报考须知内容
五、……
六、……
已阅读并知晓放弃报名
考试报名操作流程
1.报考人员注册
2.登录后上传照片
3.选择考试、报名地
4.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报考须知》
5.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6.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7.确认报名信息
8.特别情况审核
9.缴纳考试费用
注意:
1.上传的照片须为近期标准1寸白底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
2.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并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信息、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准确无误。报考人员注册时如遇生僻字不能正常输入,请与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联系。报名信息确认后,报考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3.报名时如遇技术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6482871。